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span>
作品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思想觀念、表達、獨創性三個方面。獨創性,哈爾濱版權申請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襲他人作品而完成的,主要體現在作者對相關素材的取舍、選擇、設計或組合上。
廣告語如果僅僅是對產品或服務的性能、特點等進行描述而無獨創性的,不能按作品尋求保護。
廣告語可以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經過了著作權登記的廣告是有版權的。
廣告語通常以文字為基礎,例如:視覺類廣告以文字內容為基礎,結合圖像、色彩等可視性要素結合,呈現出廣告形式;包含聽覺內容的廣告亦以文字內容為基礎,結合聲音等聽覺效果進行呈現。
對于以文字為基礎的廣告語,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應將其置于著作權法的保護框架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理論上來講,只要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就可以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例如(2014)常民三初字第2號判決指出:“來藝星,你就是明星”廣告語能傳達藝星公司的經營信息,構思精巧,語言凝煉,高度概括了藝星公司的鮮明特點,具有較強的藝術感染力,該廣告語具有著作權文學作品的特征,應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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