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同類型的發明創造保護期限有所不同。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雖然專利法第42條規定的專利權期限是自申請日起計算,但這只是專利權期限的計算起點,并不表示專利權從申請日就開始有效了。根據專利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的審查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因此從申請日到專利局對專利申請作出授權公告需要一定時間,這樣,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所實際能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時期一定少于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所實際能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時期一定少于10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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