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包括的內容很多,一般國家的版權法,把版權分為楮神權利和經濟權利,而出版權僅僅是經濟權利中的一種權利。
所謂精神權利,主要指作者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雄位損失〉等權利。這些權利,作者終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或新聞出版署保護其不受侵犯。
所謂經濟權利,是指作者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影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它與傳播作品的技術手段密切相關,傳播技術越發展,作者的經濟權利就越多。早期的版抆概念,作者僅僅擁有印刷和銷?作品的權利。目前,作者經濟權利的概念要廣泛得多,一般包括:出版權、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攝制影片權、發行權、展覽權、翻譯與改編權等。出版權即以圖書、報刊等印刷品或唱片、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的形式出版的權利。復制權即使用臨寒、照相、錄音錄像、雕塑、雕刻、印刷等方法復制作品的權利。表演權即公開朗誦、演出、演奏作品的權利。播放權即通過無線電或有線電設備廣播作品的權利。攝制影片權即將作品攝制成影片并上映的權利。發行權即公開發行作品的本冊或副本的權利。展覽權即公開陳列或展覽作品的權利。翻譯與改編作品的權利又合稱演繹權這些權利的有效期限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30年,依照有關繼承的法律繼承。
版權保護的只是思想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沒有創造性的或已經屬于人類共同財當的作品,如簡單的標語、口號、表冊、表格、日歷,各種科學定體、公式、已公開的數據,超過版權保護期限的作品,報刊、電臺、電視臺發表的新聞消息,國家的法令、政策文件,法院判決書等,不受版權保護。
版權所有者向外國人轉讓上或許可外國人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影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必須簽訂合同并經省級出版事業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主管部委批準,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為了國家的利益,新聞出版署可將某些怍品的版權收歸國有并延長其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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